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Fresh Grad 身價萬三,慘過貨車司機

jobsDB最新發表調查,結果顯示本港應屆畢業生,每月平均薪酬為13,413元。順帶一提,貨車司機月薪萬六,建造業初級技工月薪兩萬至三萬。

一般評論薪酬高低,指定動作都是拉長條Timeline看一次。Charlie's Economics 為了提醒善忘的大眾,不妨回帶,看看20年以來的畢竟收入走勢。


又睇2009至2014年數字。



而每當上經濟堂,教授工資 (Wage) 的時候,必定會將物價 (Price Level) 同步比對,原因十分明確:當考慮一個人的收入增益時,表面上的數字只能反應名義上的價值,英文為 Nominal Value,但當一個正常人消費購物時,必須考慮「購買力」 (Purchasing Power)。因為即使工資收入上升,但物價升得比工資多,久而久之購買得到的商品或服務就越少。

舉個實例,假設去年你的收入為$20,000,你的日常消費開支為$20,000,亦即賺幾多用幾多的「月光族」。當年的收入升至$21,000,但因通脹而令你的開支增至$22,000,你的收入升得比物價慢,你將要削減你的生活開支,食少幾餐,從而遷就你萎縮的購買力。

畢業生月入20年內沒有增值,但物價水平每年升4%,以複利計算,物價過去20年就升了2.19倍。大學生平時買一個飯盒都感受到購買力越來越低,因為實際收入 (Real Income) 從來沒有高過。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競爭法》簡介

2015年12月14日,《競爭法》正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對於修讀DSE ECON的你,一定對 "Competition and Market Structure" 有一定認識。《競爭法》雖然不為課程內容,但當中的概念不可不知。


何謂競爭 (Competition)?

在自由市場經濟體系,企業之間相互競爭,以最佳的價格 (Optimal Price) 提供最多元化的商品。在具有競爭的市場 (Competitive Market),每個人均能享有更佳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與更多樣的選擇。

競爭亦推動經濟效率 (Economic Efficiency) 及鼓勵創新,促使企業提供價格相宜的佳品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競爭條例》的誕生

《競爭條例》旨在透過禁止反競爭的行為來促進競爭。

在香港引入跨界別的競爭規管機制,是我們維護公平競爭這個共同信念的重要一步。《競爭條例》(《條例》)為了確保公平競爭,訂明某些損害競爭的營商手法屬違法行為。

《條例》禁止三種類別的反競爭行為,在「第一行為守則」、「第二行為守則」及「合併守則」(統稱“競爭守則”)中分別予以描述。

反競爭 (Anti-Competition)

反競爭的意思是個別企業之間透過聯合行動,企圖減低市場上的競爭,從而獲得更大經濟利潤,但如此同時,必然削弱消費者的得益。最典型的「反競爭」行為包括:瓜分市場、圍標、合謀定價、限制產量、交換資料、操控轉售價格、市場權勢、掠奪性定價、搭售、聯合投標。

「第一行為守則」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市場參與者(無論是否競爭對手)就關鍵的競爭元素(例如價格、產量、產品質素、產品種類及創新)進行串通的行為和做法。

《條例》第6(1)條列明的「第一行為守則」體現了該等主張:

“如某協議、經協調做法或業務實體組織的決定的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則任何業務實體(a)不得訂立或執行該協議;(b)不得從事該經協調做法;或(c)不得作為該組織的成員,作出或執行該決定。”

可能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行為舉例如下:

  • 合謀行爲 (即是與你的競爭對手協議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及限制產量)。
  • 交換資料
  • 行業協會及工業團體活動
  • 聯營
  • 縱向價格限制
  • 獨家分銷及獨家顧客編配

「第二行為守則」

根據《條例》,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亦不得濫用有關權勢損害競爭。

「第二行為守則」所針對的,是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濫用該權勢來保護或提升其權勢及利潤。競爭法關注的並非單純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而是擁有相當市場權勢的企業有否濫用該權勢。當具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從事某些行為(見下文提供的例子)時,這些行為可能產生將競爭對手排除在市場以外之目的或效果,從而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此原則體現在《條例》第21條,亦即「第二行為守則」:

“(1)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不得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

(2)為施行第(1)款,符合以下說明的行為,尤其可構成上述濫用—
(a)該行為包含對競爭對手的攻擊性表現;或
(b)該行為包含以損害消費者的方式,限制生產、市場或技術發展。”
只有少數大型企業有可能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而中小型業務實體可能成為「第二行為守則」下濫用市場權勢行為的受害者。

可能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行為舉例如下:

  • 掠奪性定價
  • 反競爭捆綁銷售及搭售
  • 利潤擠壓
  • 拒絕交易
  • 獨家交易

「合併守則」

《條例》禁止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之合併。目前,「合併守則」僅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出的傳送者牌照的業務實體之間進行的合併。


資料來源:https://www.compcomm.hk/cindex.html